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 10 條
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且依規定應申請許可證(文件)之事業,其水措設施之建造、裝置,與原核准之水措計畫登記事項不同,而須辦理變更水措計畫者,應於申請許可證(文件)時,一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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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針對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規定,該條文要求事業在申請許可證時,如有建造、裝置水措設施的計畫與原核准的水措計畫有所不同,需一併辦理變更水措計畫。這意味著申請許可證時,不僅需要提供原始的水措計畫,還需要提交任何與原始計畫有所不同的變更計畫。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在申請許可證時,發現他們原先計畫的污水處理設施需要做出變更,根據這條法規,他們需要在申請時一併提交變更後的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整個污水處理過程中的計畫與執行能夠符合規定,進而達到預防水污染的目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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