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區域計畫,係指基於地理、人口、資源、經濟活動等相互依賴及共同利益關係,而制定之區域發展計畫。
根據《區域計畫法》第3條的規定,區域計畫是指基於地理、人口、資源、經濟活動等相互依賴及共同利益關係而制定的區域發展計畫。這意味著區域計畫是為了促進地區的綜合發展而制定的,需要考慮各種因素的相互關聯和共同利益。這些因素包括地理環境、人口分布、資源利用和經濟活動等,區域計畫的目的是為了達到可持續發展和增進公共利益。 針對這條法規,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描述,可以得出以下範例:區域計畫可以是一個城市或地區基於地理位置、人口分布、資源利用和經濟活動等因素制定的發展計劃。例如,一個城市可能根據其地理環境,考慮城市的擴展、交通規劃、人口增長和工業發展等因素,制定一個區域計畫來促進城市的整體發展和公共利益。
本法所稱區域計畫,係指基於地理、人口、資源、經濟活動等相互依賴及共同利益關係,而制定之區域發展計畫。
立法理由闡釋區域計畫之涵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闡釋區域計畫之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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