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區域計畫法》第4條的規定,區域計畫的主管機關分為中央、直轄市和縣(市)。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而縣(市)的主管機關則是縣(市)政府。根據法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在審議區域計畫時,應成立區域計畫委員會,其組織則由行政院制定。具體組織和運作細則可以參考相關的行政院命令或設計。 參考資料:《區域計劃法》第4條
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區域計畫,應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主管機關及審議機構。
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區域計畫,應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組織功能業務與調整,第一項「省(市)」改為「直轄市」。
本條規定主管機關及審議機構。
配合臺灣省政府組織功能業務與調整,第一項「省(市)」改為「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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