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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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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2. 2.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區域計畫,應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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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區域計畫法》第4條的規定,區域計畫的主管機關分為中央、直轄市和縣(市)。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而縣(市)的主管機關則是縣(市)政府。根據法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在審議區域計畫時,應成立區域計畫委員會,其組織則由行政院制定。具體組織和運作細則可以參考相關的行政院命令或設計。 參考資料:《區域計劃法》第4條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630117 制定)

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區域計畫,應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主管機關及審議機構。

(0890106 修正)

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區域計畫,應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組織功能業務與調整,第一項「省(市)」改為「直轄市」。

  • 主管機關名詞
(0630117 制定)

本條規定主管機關及審議機構。

(0890106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組織功能業務與調整,第一項「省(市)」改為「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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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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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域計畫法第 4 條規定:「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域計畫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區域計畫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