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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2.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區域計畫,應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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