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地區應擬定區域計畫︰ 一、依全國性綜合開發計畫或地區性綜合開發計畫所指定之地區。 二、以首都、直轄市、省會或省(縣)轄市為中心,為促進都市實質發展而劃定之地區。 三、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地區。
區域計畫法第5條規定了應該擬定區域計畫的地區。根據該條規定,以下地區應該擬定區域計畫: 一、根據全國性綜合開發計畫或地區性綜合開發計畫所指定的地區。 例如,根據「大台北都市計畫」所指定的地區,應該擬定相應的區域計畫。 二、以首都、直轄市、省會或省(縣)轄市為中心,為促進都市實質發展而劃定的地區。 例如,以台北市為中心的大台北地區,為促進都市實質發展所劃定的地區,應該擬定相應的區域計畫。 三、其他由內政部指定的地區。 會根據特定的情況,內政部可能會指定其他需要擬定區域計畫的地區。 以上是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對區域計畫法第5條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左列地區應擬定區域計畫: 一、依全國性綜合開發計畫或地區性綜合開發計畫所指定之地區。 二、以首都、直轄市、省會或省(縣)轄市為中心,為促進都市實質發展而劃定之地區。 三、其他經內政部或省政府指定之地區。
立法理由規定應擬定區域計畫之地區。
左列地區應擬定區域計畫: 一、依全國性綜合開發計畫或地區性綜合開發計畫所指定之地區。 二、以首都、直轄市、省會或省(縣)轄市為中心,為促進都市實質發展而劃定之地區。 三、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地區。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組織功能業務與調整,刪除第三款「或省政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規定應擬定區域計畫之地區。
配合臺灣省組織功能業務與調整,刪除第三款「或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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