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區域計畫法第6條的規定,區域計畫的擬定機關分成三種情況: 1. 跨越兩個省(市)行政區以上的區域計畫,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擬定。 2. 跨越兩個縣(市)行政區以上的區域計畫,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擬定。 3. 跨越兩個鄉、鎮(市)行政區以上的區域計畫,應由縣主管機關(即各縣政府)擬定。 如果依照第3款的規定需要擬定區域計畫卻未能擬定時,上級主管機關(即內政部)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指派擬定機關或代為擬定。 這些解釋根據最新的區域計畫法來進行,並以相關法條及實務案例作為參考來源。
區域計畫之擬定機關如左: 一、跨越兩個省(市)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 二、跨越兩個縣(市)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省主管機關擬定。 三、跨越兩個鄉、鎮(市)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縣主管機關擬定。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應擬定而未能擬定時,上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指定擬定機關或代為擬定。
立法理由一、規定區域計畫之擬定機關。 二、為達成整體規劃之目的,凡牽涉兩個行政單位之計畫以由上級政府擬定為原則。 三、遇有意見分歧或開發建設步調不能配合之地區,上級政府得指定擬定機關或代為擬定。
區域計畫之擬定機關如左: 一、跨越兩個省(市)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 二、跨越兩個縣(市)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 三、跨越兩個鄉、鎮(市)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縣主管機關擬定。 依前項第三款之規定,應擬定而未能擬定時,上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指定擬定機關或代為擬定。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組織功能業務與調整,第一項第二款「省」改為「中央」。
一、規定區域計畫之擬定機關。 二、為達成整體規劃之目的,凡牽涉兩個行政單位之計畫以由上級政府擬定為原則。 三、遇有意見分歧或開發建設步調不能配合之地區,上級政府得指定擬定機關或代為擬定。
配合臺灣省組織功能業務與調整,第一項第二款「省」改為「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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