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0694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6 月 27 日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區域計畫法第 13 條規參照,區域計畫通盤檢討變更性質雖為法規命令,惟依區域計畫法第 13 條規定已明定區域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程序,依該法第 9、10 條程序辦理,自應優先於行政程序法而適用

主旨

為區域計畫廢止程序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規定辦理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4 月 24 日內授營綜字第 1020803566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其所謂「廢止」係指法規所規範事項已無施行必要,而為效力停止之行為;如法規規範事項尚有規範必要,僅係內容為調整則為「修正」,而非發布新法規並同時廢止舊法規,合先敘明。

三、次按區域計畫通盤檢討變更之性質雖為法規命令(本部 98 年 10 月26 日法律字第 0980035429 號函及 95 年 11 月 24 日法律字第0950041469 號函參照),惟依區域計畫法第 13 條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變更之:一、…(第 1 項)區域計畫之變更,依第 9 條及第 10 條程序辦理;必要時上級主管機關得比照第 6 條第 2 項規定變更之(第 2項)。」已明定區域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程序,依該法第 9 條及第10 條(按:區域計畫擬定)之程序辦理,自應優先於行政程序法而適用。又上揭區域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因區域計畫尚在施行,僅係內容有所調整,其性質如相當於法規命令之「修正」,而非法規命令之廢止,故無來函所詢將原計畫廢止之問題。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字第 102035069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