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應以文字及圖表,表明左列事項︰ 一、區域範圍。 二、自然環境。 三、發展歷史。 四、區域機能。 五、人口及經濟成長、土地使用、運輸需要、資源開發等預測。 六、計畫目標。 七、城鄉發展模式。 八、自然資源之開發及保育。 九、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分區管制。 十、區域性產業發展計畫。 十一、區域性運輸系統計畫。 十二、區域性公共設施計畫。 十三、區域性觀光遊憩設施計畫。 十四、區域性環境保護設施計畫。 十五、實質設施發展順序。 十六、實施機構。 十七、其他。
根據區域計畫法第7條,區域計畫應以文字和圖表來表明以下事項: 1. 區域範圍。 2. 自然環境。 3. 發展歷史。 4. 區域機能。 5. 人口和經濟成長、土地使用、運輸需要、資源開發等預測。 6. 計畫目標。 7. 城鄉發展模式。 8. 自然資源的開發和保育。 9. 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和土地分區管制。 10. 區域性產業發展計畫。 11. 區域性運輸系統計畫。 12. 區域性公共設施計畫。 13. 區域性觀光遊憩設施計畫。 14. 區域性環境保護設施計畫。 15. 實質設施發展順序。 16. 實施機構。 17. 其他。 根據最新的資料,上述內容可以在《區域計畫法》本身找到,該法規為中華民國的法規之一,用於指導區域性計畫的制定與實施。
區域計畫應以文字及圖表,表明左列各項: 一、區域範圍。 二、自然環境。 三、發展歷史。 四、區域機能。 五、人口及經濟成長、土地使用、運輸需要、資源開發等預測。 六、計畫目標。 七、都市發展模式及工業區位計畫。 八、自然資源之開發及保育。 九、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分區管制。 十、區域性運輸系統計畫。 十一、區域性公用設施計畫。 十二、區域性觀光遊憩設施計畫。 十三、實質設施發展順序。 十四、實施機構。 十五、其他。
立法理由規定區域計畫之內容。
區域計畫應以文字及圖表,表明左列事項: 一、區域範圍。 二、自然環境。 三、發展歷史。 四、區域機能。 五、人口及經濟成長、土地使用、運輸需要、資源開發等預測。 六、計畫目標。 七、城鄉發展模式。 八、自然資源之開發及保育。 九、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分區管制。 十、區域性產業發展計畫。 十一、區域性運輸系統計畫。 十二、區域性公共設施計畫。 十三、區域性觀光遊憩設施計畫。 十四、區域性環境保護設施計畫。 十五、實質設施發展順序。 十六、實施機構。 十七、其他。
立法理由一、將第七款「都市發展模式」改為「城鄉發展模式」,以使區域計畫包括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之發展模式;「工業區位計畫」改為「區域性產業發展計畫」,以擴大其計畫層面,並分列為第七款及第十款。 二、將第十一款「公用」改為「公共」,以符一般用語及擴大其範圍,並遞移為第十二款。 三、增列「區域性環境保護設施計畫」,以配合社會逐漸對環境保護的重視,作為第十四款。 四、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遞移為第十五款至第十七款。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規定區域計畫之內容。
一、將第七款「都市發展模式」改為「城鄉發展模式」,以使區域計畫包括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之發展模式;「工業區位計畫」改為「區域性產業發展計畫」,以擴大其計畫層面,並分列為第七款及第十款。 二、將第十一款「公用」改為「公共」,以符一般用語及擴大其範圍,並遞移為第十二款。 三、增列「區域性環境保護設施計畫」,以配合社會逐漸對環境保護的重視,作為第十四款。 四、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遞移為第十五款至第十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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