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之擬定機關為擬定計畫,得要求有關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提供必要之資料,各該機關團體應配合提供。
根據區域計畫法第8條的規定,區域計畫的擬定機關可以要求相關的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提供必要的資料,而這些機關團體應當配合並提供相關的資料。 根據最新的資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使區域計畫的擬定機關能夠獲得足夠的資訊來支持其擬定計畫的工作。這些資料可能涉及到土地利用、環境資訊、人口統計等相關領域的數據。擬定機關可以向相關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請求這些資料,而這些機關團體有義務配合並提供所需的資料。 舉例來說,當擬定機關在擬定區域計畫時需要了解某地區的環境資訊,他們可以向環境保護署要求相關資料,例如當地的空氣品質監測數據或水質監測數據。環境保護署應當配合並提供這些資料給擬定機關,以供其在擬定計畫時使用。同樣地,當擬定機關需要了解某地區的人口統計數據時,他們可以向統計局要求相關資料,統計局也應配合並提供所需的資料。 因此,根據區域計畫法第8條的規定,區域計畫的擬定機關可以向相關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要求必要的資料,而這些機關團體應當配合並提供所需的資料。這樣可以確保區域計畫的擬定工作能夠獲得充分的支持和資訊。
區域計畫之擬定機關為擬定計畫,得要求有關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提供必要之資料,各該機關團體應配合提供。
立法理由規定擬定區域計畫有關資料之取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規定擬定區域計畫有關資料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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