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依左列規定程序核定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經中央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行政院備案。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經直轄市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縣(市)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經縣(市)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四、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比照本條第一款程序辦理。
根據區域計畫法第9條的規定,區域計畫的核定程序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擬定的區域計畫,必須經過中央區域計畫委員會的審議通過,然後報請行政院備案。 例如,一個由國土資源部擬定的區域計畫,必須經過國土資源部的內部審核, 然後提交給中央區域計畫委員會進行審議,最後經行政院備案。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擬定的區域計畫,必須經過直轄市區域計畫委員會的審議通過, 然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例如,台北市政府擬定的區域計畫,必須經過台北市區域計畫委員會的審議, 然後提交給內政部進行審核,最後由內政部核定。 三、縣(市)主管機關擬定的區域計畫,必須經過縣(市)區域計畫委員會的審議通過, 然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例如,台中市政府擬定的區域計畫,必須經過台中市區域計畫委員會的審議, 然後提交給內政部進行審核,最後由內政部核定。 四、根據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如果是由上級主管機關擬定的區域計畫, 則適用第一項的程序辦理。 例如,如果中央主管機關要制定一個下屬機關的區域計畫,則需要經過中央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然後報請行政院備案。 以上是對區域計畫法第9條的釋義,相關資料可參考區域計畫法及其相關實施細則、相關機關的內部辦法或規則等。
區域計畫依左列規定程序核定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經中央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行政院備案。 二、省(市)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經省(市)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縣(市)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經縣(市)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省主管機關核定,並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案。 四、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比照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規定區域計畫之審議與核定程序。
區域計畫依左列規定程序核定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經中央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行政院備案。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經直轄市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縣(市)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經縣(市)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四、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比照本條第一款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組織功能業務與調整,將「省(市)」改為「直轄市」,第三款將「省」改為「中央」,並將「並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之文字刪除,第四款中「或第二款」之文字刪除。
規定區域計畫之審議與核定程序。
配合臺灣省組織功能業務與調整,將「省(市)」改為「直轄市」,第三款將「省」改為「中央」,並將「並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之文字刪除,第四款中「或第二款」之文字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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