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區域計畫依左列規定程序核定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經中央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行政院備案。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經直轄市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縣(市)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經縣(市)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四、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比照本條第一款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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