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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20350952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區域計畫法第 9、10、13 條規定參照,如擬調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該計畫草案整合現行臺灣北、中、南、東部等 4 個區域計畫,其「性質是否仍屬區域計畫之通盤檢討變更?」、「如以新訂區域計畫之程序為之,是否與區域計畫法之規定相符?」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自行審酌

主旨

關於區域計畫廢止程序得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規定辦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7 月 24 日內授營綜字第 1020807951 號函。

二、旨揭疑義,本部業於本年 6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0203506940 號函明確表示意見在案,仍請參考。

三、按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又按區域計畫法第 9 條、第 10 條及第 13 條分別規定區域計畫之核定程序、公告實施、通盤檢討變更等程序,則上開規定屬行政程序法之特別規定。依來函略以,貴部擬調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修正」計畫名稱為「全國區域計畫(草案)」俾便未來「轉換」為全國國土計畫。該計畫草案整合現行臺灣北、中、南、東部等 4 個區域計畫,其性質是否仍屬區域計畫之通盤檢討變更?如以新訂區域計畫之程序為之,是否與區域計畫法之規定相符?因區域計畫法係屬貴管,仍請貴部本於職權自行審酌。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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