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 第 10 條(公告實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區域計畫核定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四十天內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圖說發交各有關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分別公開展示;其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經常保持清晰完整,以供人民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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