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核定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四十天內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圖說發交各有關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分別公開展示;其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經常保持清晰完整,以供人民閱覽。
根據區域計畫法第10條的規定,區域計畫核定後,擬定計畫的機關需要在接到核定公文的40天內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圖說交給各有關地方政府和鄉鎮市公所進行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能少於30天,同時展示的資料要保持清晰完整,方便人民閱覽。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台北市政府在制定區域計畫後,根據法律規定,在核定公文到達後40天內,公告實施該計畫。此外,他們將計畫圖說送交給相關的地方政府和鄉鎮市公所,並公開展示該計畫,展示時間至少30天,以確保人民能夠充分了解計畫內容。
區域計畫核定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四十天內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圖說發交各有關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分別公開展示;其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經常保持清晰完整,以供人民閱覽。
立法理由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及展示事項。
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及展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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