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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區域計畫之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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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
第 11 條
(區域計畫實施之效力)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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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凡依區域計畫應擬定市鎮計畫、鄉街計畫、特定區計畫或已有計畫而須變更者,當地
都市計畫
主管機關
應按規定期限辦理擬定或變更手續。未依限期辦理者,其上級主管機關得代為擬定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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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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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區域計畫之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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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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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區域開發建設之推動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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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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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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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pon
3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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