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凡依區域計畫應擬定市鎮計畫、鄉街計畫、特定區計畫或已有計畫而須變更者,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按規定期限辦理擬定或變更手續。未依限期辦理者,其上級主管機關得代為擬定或變更之。
根據區域計畫法第11條,當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如果根據區域計畫需要擬定或變更市鎮計畫、鄉街計畫、特定區計畫或已有計畫,當地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該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相關的擬定或變更手續。如果未能在限期內辦理,則上級主管機關可以代為擬定或變更。 根據這個法條,舉一個相關範例是當一個地區的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如果根據區域計畫需要擬定或變更市鎮計畫,如果當地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辦理相關手續,那麼該地區的上級主管機關可以代為擬定或變更市鎮計畫。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凡依區域計畫應擬定市鎮計畫、鄉街計畫、特定區計畫或已有計畫而須變更者,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按規定期限辦理擬定或變更手續。未依限期辦理者,其上級主管機關得代為擬定或變更之。
立法理由規定都市計畫與區域計畫之配合事項。
規定都市計畫與區域計畫之配合事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