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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 第 11 條(區域計畫實施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凡依區域計畫應擬定市鎮計畫、鄉街計畫、特定區計畫或已有計畫而須變更者,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按規定期限辦理擬定或變更手續。未依限期辦理者,其上級主管機關得代為擬定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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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pon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區域計畫實施 擬變 都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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