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區域計畫之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
>
區域計畫法
第 12 條
(區域計畫之配合)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區域內有關之開發或建設事業計畫,均應與區域計畫密切配合;必要時應修正其事業計畫,或建議
主管機關
變更區域計畫。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區域計畫之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1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區域開發建設之推動 §1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2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22-1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