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區域內有關之開發或建設事業計畫,均應與區域計畫密切配合;必要時應修正其事業計畫,或建議主管機關變更區域計畫。
根據區域計畫法第12條,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區域內的開發或建設事業計畫應與區域計畫密切配合。如果有必要的話,該計畫應進行修正,或建議主管機關變更區域計畫。 舉例來說,如果區域計畫將某個區域劃定為農業用地,但某申請人希望在該區域建立一個工業區,這就違反了區域計畫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該申請人必須修改他們的事業計畫,或者向主管機關提出關於變更區域計畫的建議,以便他們的計畫與區域計畫相配合。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區域內有關之開發或建設事業計畫,均應與區域計畫密切配合;必要時應修正其事業計畫,或建議主管機關變更區域計畫。
立法理由規定各種開發建設事業計畫與區域計畫之配合事項。
規定各種開發建設事業計畫與區域計畫之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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