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區域計畫法》第13條,區域計畫在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後,標明擬定計畫的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每五年進行通盤檢討並進行必要的變更。然而,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可隨時進行變更: 1. 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 2. 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 3. 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的建議。 根據法條的規定,區域計畫的變更需依照第九條和第十條的程序進行,並且必要時上級主管機關可以參照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變更。 例如,若在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的檢討中發現某個區域需要興辦一項重要的開發或建設事業,該區域計畫的擬定機關可以隨時進行變更,並依照法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程序。 參考資料: - 《區域計畫法》(最新修訂日期:2022年1月1日)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變更之: 一、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 二、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 三、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 區域計畫之變更,依第九條及第十條程序辦理;必要時上級主管機關得比照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變更之。
立法理由一、規定區域計畫定期檢討及變更程序。 二、檢討時間除規定每五年定期為之,並得因應重大事件發生隨時辦理
一、規定區域計畫定期檢討及變更程序。 二、檢討時間除規定每五年定期為之,並得因應重大事件發生隨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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