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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區域計畫之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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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
第 14 條
(調查勘測)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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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因擬定或變更區域計畫,得派員進入公私土地實施調查或勘測。但設有圍障之土地,應事先通知
土地所有權人
或其使用人;通知無法
送達
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為實施前項調查或勘測,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以致
所有權
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依協議為之,協議不成,報請上級政府
核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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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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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區域計畫之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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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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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區域開發建設之推動 §1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2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22-1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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