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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14調查勘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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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因擬定或變更區域計畫,得派員進入公私土地實施調查或勘測。但設有圍障之土地,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使用人;通知無法送達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2. 2.為實施前項調查或勘測,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以致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依協議為之,協議不成,報請上級政府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區域計畫法第14條,主管機關在擬定或變更區域計畫時,可以派員進入公私土地進行調查或勘測。對於設有圍障的土地,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果通知無法送達,可以以公告方式進行通知。 在進行調查或勘測時,如果需要移除或拆除地上的障礙物,導致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應該給予適當的補償。補償金額可以根據協議進行協商,如果協議無法達成,則可以報請上級政府核定補償金額。 這些釋義來自於區域計畫法第14條的原文,並且對應相關的法律解釋文件、判決書或裁定案例。

立法沿革 1

(0630117 制定)

主管機關因擬定或變更區域計畫,得派員進入公私土地實施調查或勘測。但設有圍障之土地,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使用人;通知無法送達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為實施前項調查或勘測,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以致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依協議為之,協議不成,報請上級政府核定之。

立法理由規定擬定或變更區域計畫進入公私土地進行調查之有關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核定名詞
(0630117 制定)

規定擬定或變更區域計畫進入公私土地進行調查之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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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域計畫法第 14 條規定:「主管機關因擬定或變更區域計畫,得派員進入公私土地實施調查或勘測。但設有圍障之土地,應事先通知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域計畫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區域計畫法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