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區域計畫法第14條,主管機關在擬定或變更區域計畫時,可以派員進入公私土地進行調查或勘測。對於設有圍障的土地,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果通知無法送達,可以以公告方式進行通知。 在進行調查或勘測時,如果需要移除或拆除地上的障礙物,導致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應該給予適當的補償。補償金額可以根據協議進行協商,如果協議無法達成,則可以報請上級政府核定補償金額。 這些釋義來自於區域計畫法第14條的原文,並且對應相關的法律解釋文件、判決書或裁定案例。
主管機關因擬定或變更區域計畫,得派員進入公私土地實施調查或勘測。但設有圍障之土地,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使用人;通知無法送達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為實施前項調查或勘測,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以致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依協議為之,協議不成,報請上級政府核定之。
立法理由規定擬定或變更區域計畫進入公私土地進行調查之有關事項。
規定擬定或變更區域計畫進入公私土地進行調查之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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