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該條規定了對於不屬於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的管制措施。根據該條規定,該土地應由有關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進行分區圖的製定並編定各種使用地,隨後提交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進行管制。 在進行變更時,程序也是相同的。關於管制的規則,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 另外,根據該條的第2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該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的顯著標誌以及地籍所載區段標明土地的位置。 總之,根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對於非都市土地的分區管制,需要由相關的地方政府進行分區圖的製定和各種使用地的編定,並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其中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此外,非都市土地分區圖還需要按照鄉、鎮(市)來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的標誌以及地籍所載區段來標明土地的位置。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立法理由一、規定都市以外各種使用地編定及實施管制之方法。 二、因使用分區圖及編定使用地,皆與人民權益關係密切,特規定由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並定明分區圖之繪製方法。
一、規定都市以外各種使用地編定及實施管制之方法。 二、因使用分區圖及編定使用地,皆與人民權益關係密切,特規定由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並定明分區圖之繪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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