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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 第 15 條(非都市土地分區管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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