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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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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
第 15 條
(非都市土地分區管制)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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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
第十一條
之
非
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
土地使用分區
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
主管機關
核
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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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區域計畫之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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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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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區域開發建設之推動 §1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2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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