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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 第 1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區域計畫完成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都市土地,符合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得依左列規定,辦理分區變更︰ 一、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時,逕為辦理分區變更。 二、為開發利用,依各該區域計畫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檢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
  2.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為前項第二款計畫之許可前,應先將申請開發案提報各該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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