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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3004764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申請變更大學擴校計畫開發案申請受理時間疑義一案

主旨

關於○○大學申請變更之嘉義縣○○鎮「○○大學擴校計畫」開發案申請受理時間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署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營署綜字第○九三二九一六五八三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為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第一項)。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之機關提出申請(第二項)。」該條第二項規定係在關於無管轄機關將具有法定期間限制人民申請事件移送有管轄權機關所生效果之規範,俾免人民因向無管轄權機關提出申請而遲誤法定期間,故如人民申請事件無法定期間之限制,則無該條第二項之適用。來函所詢○○大學申請變更之嘉義縣○○鎮「○○大學擴校計畫」開發案,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並無應於法定期間提出申請之規定,依上所述,並無首揭法條第二項適用之問題。

三、承辦人姓名及電話:葉○○、(○二)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二四一。

正本

內政部營建署

副本

本部秘書室(請刊登公報)、本部法律事務司(四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3004764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12 月 07 日發布,要旨:申請變更大學擴校計畫開發案申請受理時間疑義一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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