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503517940 號
要旨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所稱「處理程序」,係指主管機關處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之程序。如特定人民聲請許可案件中,含有不同主管機關及相對應適用法規,處理程序是否終結即應分別以觀,以落實該條立法意旨
主旨
所詢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新舊法規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5 年 10 月 18 日農企字第 1050727624 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下稱中標法)第 18 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其所稱「處理程序」,係指主管機關處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之程序而言(最高行政法院 72 年判字第 1651 號判例參照)。就中標法第18 條之法條文義觀之,如特定人民聲請許可案件中,含有不同主管機關及其相對應適用之法規,其處理程序是否終結,即應分別以觀,以落實本條之立法意旨。來函所詢人民申請許可案件,其程序分別涉及內政部主管之區域計畫相關法令,以及貴會主管之農業發展條例相關法令,關於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1 規定之申請開發許可程序業已終結(內政部營建署 105 年 9 月 10 日營署綜字第 1050055645 號函參照),則旨揭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審查程序,縱尚未終結,亦無從視為屬於上開開發許可程序中之案件。至於本案農業主管機關適用「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審查是否同意之程序,依來函所示尚未終結,如該要點有變更而涉及實體規定者,自有中標法第 18 條從新從優之適用,自不待言。
正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