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60350832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竹東鎮中原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陳情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程序疑義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竹東鎮中原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陳情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程序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國會辦公室 106 年 6 月 3 日國明字第 1060603003 號函。二、本件來函所附竹東鎮中員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 106 年 5月 4 日中員劃字第 1060050401 號函(下稱陳情函),涉及本部105 年 12 月 8 日法律字第 10503517940 號函(下稱本部 105年 12 月 8 日函)適用疑義部分,本部意見如下:
(一)有關陳情函說明六所載本部 105 年 12 月 8 日函略以「…旨揭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審查程序,縱尚未終結,亦無從視為屬於上開開發許可程序中之案件」乙節,按就中央法規標準法(下稱中標法)第 18 條之法條文義觀之,如特定人民聲請許可案件中,含有不同主管機關及其相對應適用之法規,其處理程序是否終結,即應分別以觀,以落實本條之立法意旨。本件申請許可案件,因其程序分別涉及內政部主管之區域計畫相關法令,以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主管之農業發展條例相關法令,而關於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1 規定之申請開發許可程序,依內政部營建署 105年 9 月 10 日營署綜字第 1050055645 號函認業已終結,故本部上開函係指:關於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審查程序,縱尚未終結,亦無從視為屬於上開開發許可程序中之案件,而使已終結之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1 規定之申請開發許可程序再重新或繼續進行之意。
(二)有關陳情函說明六所載本部 105 年 12 月 8 日函論及「至於本案農業主管機關適用『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審查是否同意之程序,依來函所示尚未終結,如該要點有變更而涉及實體規定者,自有中標法第 18 條從新從優之適用」乙節,查本部上開函係就農委會 105 年 10 月 18 日農企字第 1050727624 號函詢事項所為之回復,因依該會函文說明六所揭「惟申請人主張,本案雖未於內政部審查開發許可程序之補正期限內取得本會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文件,然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審查,仍在地方政府持續進行中,是否仍得視為開發許可程序中之案件」,考量相關程序涉及農業法規,本部爰基於尊重主管機關之立場,表示「依來函所示尚未終結,如該要點有變更而涉及實體規定者,自有中標法第 18 條從新從優之適用」;亦即,倘依農委會之意見,係認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審查程序尚未終結者,如該要點有變更而涉及實體規定者,自有中標法第 18 條之適用。然本件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審查程序是否終結乙節,嗣經農委會 106 年 1 月17 日農企字第 1050248741 號函示「農業主管機關是否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審查,既屬開發許可審議程序之一環,開發許可倘經內政部予以駁回,農業用地之審查程序,即失所附麗。」並終結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審查程序在案。則本案因已無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情形,而無中標法第 18 條之適用。
正本
立法委員陳○○國會辦公室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