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8003542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10 月 25 日

要旨

法律應按其適用之原則,且應視其是否具有特別法或特別規定之地位加以判斷,除該法有明文排除之規定,否則無法導出某法規得逕予排除某法規規定適用之結果

主旨

關於區域計畫適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行政行為性質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98 年 8 月 21 日營署綜字第 098915959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其所稱之「法規命令」,須具備「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項要件,如僅符合上開二項要件之一者,則不屬之(本部 96 年 2 月 9 日法律字第 0960004593 號函參照)。又區域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如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或增加其負擔,且不涉及個別變更,其性質為法規命令非行政處分,另司法院釋字第 156 號解釋理由書亦認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本部 93 年 8 月 30日法律字第0930032825 號及 95 年 11 月 24 日法律字第 0950041469 號等函參照)。本件「桃園航空城區域計畫」依來函說明三所述,係接受上位計畫「臺灣北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之指導,且計畫範圍較小,計畫內涵均更為細緻及明確,從而「桃園航空城區域計畫」之性質,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至於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於公告後即對外發生效力,是否應認定屬法規命令之性質,本部已於93 年 8 月 30 日法律字第 0930032825 號函表示意見在案。

三、又「桃園航空城區域計畫」之內容得否逕予排除依區域計畫法第 15條授權訂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2 授權訂定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等規定乙節,按法律適用之原則,何法規應優先適用,應視其有無具備特別法或特別規定之地位予以判斷,除非法有明文排除之明確規定,否則無法導出某法規得逕予排除某法規規定適用之結果。準此,「桃園航空城區域計畫」如具法規命令性質,而其內容得否優先於上開管制規則及作業規範適用,宜由貴署依法律適用原則檢視之。

正本

內政部營建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8003542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5 日發布,要旨:法律應按其適用之原則,且應視其是否具有特別法或特別規定之地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