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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8000309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2 月 25 日

要旨

主管機關就違反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規定之行為,於課處行為人罰鍰後,應否再依同法第 21 條第 1 項後段命義務人於限期內為「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等不利處分,應視具體個案管制之事實是否存在、管制之手段是否合理、必要且符合規範目的而論

主旨

有關貴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彰化縣福興鄉○○企業生化科技廠」開發計畫案,涉先行違規使用,得否於彰化縣政府處以罰鍰後續行審議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98 年 1 月 17 日營署綜字第 0982900229 號及同年 2 月18 日營署綜字第 0982902811 號函。

二、按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第15 條第 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建築法第 86 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上開條文所定命義務人於限期內為「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等不利處分,其立法目的在於遏止違法使用情形繼續存在,故其性質上或為預防性不利處分、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之非裁罰性不利處分(參本部 96 年 9 月 6 日法律字第 0960024099 號書函)。

三、次按非裁罰性不利處分,係指行政處罰以外,行政機關為維持行政秩序,依法所得採行之其他限制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規制手段,其特質在於以直接形成符合法律要求之行政秩序之方式,以積極實現行政目的。此等不利處分之作成,除必須適用各該法律及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外,亦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合義務性裁量原則等一般行政法原理原則(參司法院釋字第 612 號解釋彭鳳至、徐璧湖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是以,主管機關就違反本法第 15 條規定之行為,依同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處行為人罰鍰後,是否依同條項後段規定課予「限期令其變更使用…」等不利處分,應視具體個案管制之事實是否存在、管制之手段是否合理、必要且符合本法第 21 條後段規定之規範目的而論(主管機關是否依建築法第 8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強制拆除建築物之裁量依據,亦同)。貴署 98 年 1 月 17 日營署綜字第0982900229 號函說明三(一)逕以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結論,作為是否為本法第 21 條第 1 項後段所定不利處分之依據,顯有未妥。至於旨揭開發計畫案審議程序,應依相關審議法規辦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開發計畫案申請人因前違規行為所受行政罰及非裁罰性不利處分應屬二事,貴部法規委員會 98 年 1 月 20 日內法會字第0980001482 號函說明二意見,敬表同意。

四、本件違規行為是否屬於一行為同時違反建築法及區域計畫法規定,而應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定罰鍰額最高規定裁處之情形,因來函未有相關說明且屬事實認定,仍宜由貴署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本

內政部營建署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8000309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5 日發布,要旨:主管機關就違反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規定之行為,於課處行為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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