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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執行試車者,依第十三條規定提送之功能測試報告應經技師簽證,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文件: 一、水質水量平衡計算及示意圖。 二、功能測試期間製程操作條件。 三、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程序及操作條件。 四、採樣紀錄。 五、水質檢測結果。
  2. 前項第二款功能測試期間製程操作條件如下: 一、事業應包含用水量、與廢(污)水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生產或服務規模、廢(污)水產生量及其有關之原料名稱及用量。 二、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包含納管用戶類別、家數及廢(污)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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