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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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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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4條的規定,若該基金在年度決算時有盈餘,則應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可以累積基金餘額或者解繳國庫。根據這項規定,基金的盈餘處理方式是由相關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 引用相關資料,根據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署的相關法規,水污染防治基金主要是用於預防和減輕水污染的基金,其來源包括因違法行為而徵收的罰款、其他涉及水污染防治的款項等。而基金的使用方式則包括執行水污染防治方案、推動水污染防治研究及技術發展等。根據這些資料,可以看出水污染防治基金的使用是為了保護水資源及預防與減輕水污染所需,並且盈餘的處理方式也是經過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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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