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12.19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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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環境保護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地面水體污染整治與水質監測。 二、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水質改善。 三、水污染總量管制區水質改善。 四、水污染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引進及策略之研發。 五、執行收費工作所需人員之聘僱。 六、辦理各項水污染防治工作之貸款信用保證。 七、其他有關水污染防治工作。
- 本基金來源屬前條第三款者,應優先支用於該違反本法義務者所污染水體之整治。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水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部出任當然委員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二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部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聘兼之。
- 前項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
- 本會委員任期最長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委員由機關或民間團體代表出任者,其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或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 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由機關代表及民間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 本會會議召開前,得由本會執行秘書邀集外部委員就本會任務召開諮詢會議,必要時並得視議題需求,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士列席。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12.1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