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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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特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設置水污染防治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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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 條規定了設置水污染防治基金的目的,即為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清潔,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根據該辦法規定,該基金是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第六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設置的。這表示該基金的用途主要在於支持與推動防治水污染的相關活動,以及進行相關的環境保護與生態維護工作。 參考資料來自《行為時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例如,根據該辦法第 1 條的規定,水資源作業基金主要用於水庫的經營、管理、保育與中央管河川的疏濬、災害緊急搶修與搶險等活動,屬於特種基金,並由經濟部作為主管機關來管理。
- 水污染防治法法規
- 第十一條第六項條文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水污染防治法 第 11 條條文
- 預算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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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