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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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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水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部出任當然委員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二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部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聘兼之。
  2. 2.前項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3. 3.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
  4. 4.本會委員任期最長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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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7 條規定:「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水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