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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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地面水體污染整治與水質監測。 二、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水質改善。 三、水污染總量管制區水質改善。 四、水污染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引進及策略之研發。 五、執行收費工作所需人員之聘僱。 六、辦理各項水污染防治工作之貸款信用保證。 七、其他有關水污染防治工作。
- 2.本基金來源屬前條第三款者,應優先支用於該違反本法義務者所污染水體之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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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