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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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 2.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3.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由機關代表及民間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 4.本會會議召開前,得由本會執行秘書邀集外部委員就本會任務召開諮詢會議,必要時並得視議題需求,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士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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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1條規定了會議的召開和決議程序,包括會議頻率、出席及決議的條件,以及委員的出席方式。根據此法規,會議應由召集人召集,並且需要全體委員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始得決議,當正反意見相同時,可取決於主席。此外,法規還規定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特定情況下的委員可以指派代表出席。另外,在會議召開前也可以邀請外部委員、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士列席參與會議,提供意見。 參考資料: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1條 例子: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法條規定,如果一個會議的出席委員人數未達過半數,則無法開會進行決議。并且在會議進行決議時,若正反意見相同,則可依法規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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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