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1

快速跳轉
  1. 1.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2. 2.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3. 3.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由機關代表及民間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4. 4.本會會議召開前,得由本會執行秘書邀集外部委員就本會任務召開諮詢會議,必要時並得視議題需求,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士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1條規定了會議的召開和決議程序,包括會議頻率、出席及決議的條件,以及委員的出席方式。根據此法規,會議應由召集人召集,並且需要全體委員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始得決議,當正反意見相同時,可取決於主席。此外,法規還規定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特定情況下的委員可以指派代表出席。另外,在會議召開前也可以邀請外部委員、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士列席參與會議,提供意見。 參考資料: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1條 例子: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法條規定,如果一個會議的出席委員人數未達過半數,則無法開會進行決議。并且在會議進行決議時,若正反意見相同,則可依法規取決於主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