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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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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應採行減量措施。
  2. 2.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定期實施保養及適時維修,並作成紀錄,保存五年,以備查閱。

深度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4 條,第一項規定了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的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要採取減量措施。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減少污泥對環境的影響。 參考資料:根據環保署網站上發佈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與廢水前處理設施的保養和污泥減量措施相關。例如,設施在經過一段時間後必須進行保養,同時也規定了對污泥的處理方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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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應採行減量措施。廢(污)水(前)處理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