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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行政院衛生署○○醫院負責人變更,違反相關環保法規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1 年 01 月 05 日

要旨

有關行政院衛生署○○醫院負責人變更,違反相關環保法規疑義一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行政院衛生署○○醫院負責人變更,違反相關環保法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本案係為一行為(負責人變更)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違反情節明確,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二、本案經比較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5 條第 7 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5 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 52 條各該法律所定罰鍰,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水污染防治法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所違反之各個規定之法定最低額。是以本案裁處罰鍰額度應為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但不得低於新臺幣 6 萬元。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廢/停 有關行政院衛生署○○醫院負責人變更,違反相關環保法規疑義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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