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所稱完成改善,係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已依法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若僅以申請函及其附件送達主管機關,則尚難認定為完成改善
內文
全文內容:一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所稱完成改善,係擔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已依法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若僅以申請函及其附件送達主管機關,則尚難認定為完成改善。
二 報名參訓及請領資格證書均屬個人之行為,不得做為暫緩或停止處罰之依據。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全文內容:一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所稱完成改善,係擔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已依法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若僅以申請函及其附件送達主管機關,則尚難認定為完成改善。
二 報名參訓及請領資格證書均屬個人之行為,不得做為暫緩或停止處罰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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