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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所稱完成改善,係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已依法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若僅以申請函及其附件送達主管機關,則尚難認定為完成改善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80 年 11 月 2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所稱完成改善,係擔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已依法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若僅以申請函及其附件送達主管機關,則尚難認定為完成改善。

二 報名參訓及請領資格證書均屬個人之行為,不得做為暫緩或停止處罰之依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所稱完成改善,係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已依法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若僅以申請函及其附件送達主管機關,則尚難認定為完成改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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