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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函詢事業未於期限內繳納水污染防治費,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6規定計算罰鍰金額時,是否應加計利息

會議日期 108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所函詢事業未於期限內繳納水污染防治費,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 裁罰準則第 2 條附表 6 規定計算罰鍰金額時,是否應加計利息,復如 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函詢事業未於期限內繳納水污染防治費,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 條附表 6 規定計算罰鍰金額時,是否應加計利息,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含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及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同法第 11條第 8 項所定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下稱收費辦法),逾期 90 日仍未繳納水污染防治費(下稱水污費),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下稱裁罰準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逾期 90 日仍未繳納者,罰鍰金額依附表六欠繳費用級距裁處,其中欠繳費用位於 6,001~300,000 元,則以欠繳費用額度作為裁處罰鍰金額。

二、依收費辦法第 21 條規定,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未依規定申報水污費,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其運作情形、主管機關查核結果或其他有關資料,核定其應繳納之水污費。前述所核定其應繳納之水污費即為裁罰準則附表六之「欠繳費用」,係依事業水質及水量等相關資料進行核算,並不包含利息費用,應繳利息俟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完成繳費確認其逾期繳納日數後另行核算及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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