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水污染防治法 第 43 條

快速跳轉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之總量管制方式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深度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43 條,對於違反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之總量管制方式的情況,處罰規定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并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參考資料可參考水污染防治法全文以及實際的相關案例和裁決書,以此法條的違反為例,我們可以查看過去相關案例的裁決,以了解如何進行罰鍰的處理和改善情況的通知限期等相關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5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水污染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法第 43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之總量管制方式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污染防治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