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對於事業繞流排放廢污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所定辦法者,自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執行,處行政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正,故主管機關於處分公文中不宜逕命其立即改善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88 年 02 月 0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對於事業繞流排放廢污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所定辦法者,自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執行,處行政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正,故主管機關於處分公文中不宜逕命其立即改善。

二、對於繞流排放廢污水之違反行為,其改善期限之決定,主管機關應依事業改善之難易程度,及個別情況予以判定,如屬可儘速改善者,自可考量給予少於一日之改善期間,並無不利益之法律效果。另事業於改善期間屆滿前,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水驗,始為完成改善。

三、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之規定適用,係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依本法處罰並通知限期改善,屬水污染防治措施或污泥處理設施功能變更之改善者。如事業繞流排放之改善,未涉及功能變更改善者,自不需適用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之規定。有關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七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請依個案實際認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對於事業繞流排放廢污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所定辦法者,自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執行,處行政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正,故主管機關於處分公文中不宜逕命其立即改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