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第1項執行疑義
要旨
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 48 條第 1 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 48 條第 1 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查水污染防治法第 60 條規定,事業未依第 40 條、第 43 條、第 46 條或第 53 條所為通知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送交主管機關收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得自改善期限屆滿後,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二、未列於該條授權之按日連罰實際執行上,屆期未檢具證明文件時,不宜直接裁處按日連罰,應經主管機關至現場查驗,認定仍未完成改善者,始按日連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