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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 53 條預覽 ↗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或未取得排放土壤處理許可證而排放廢(污)水於土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事業全部…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53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3 條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放流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於作業環境外,進入承受水體前之地面。
二、作業環境外應有供採樣人員進出至放流口之道路,並設置一平方公尺以…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53 條預覽 ↗
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於有效期間內毀損或滅失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向核發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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