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於有效期間內毀損或滅失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向核發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根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53條,如果水措計畫、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毀損或滅失,申請人應在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向核發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水措計畫及許可證的有效性,並要求申請人積極處理毀損或滅失的文件,以確保正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執行。 參考資料: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53條。根據該管理辦法,如果水措計畫、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毀損或滅失,申請人應在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向核發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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