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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40 條預覽 ↗
事業廢 (污) 水不得繞流排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緊急情形非以繞流排放,不足以搶救人員或處理設施者。
二、廢 (污) 水處理設施發生故障,並符…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0 條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設施之容量應可容納緊急應變之需。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40 條預覽 ↗
核發機關核准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參數之原則,依功能測試結果認定。無須辦理功能測試者,依設計操作參數核定。 放流水符合本法所定標準,但前項操作參數數值未符合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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