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設施之容量應可容納緊急應變之需。
根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0條的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設施的容量應足以容納緊急應變所需的廢(污)水量。這是為了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夠有效應對廢(污)水處理的需要。例如,如果某企業的貯留設施容量不足以應對突發的廢(污)水排放,根據這條法規可能會被要求進行改善,以符合容納緊急應變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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