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40

快速跳轉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設施之容量應可容納緊急應變之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0條的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設施的容量應足以容納緊急應變所需的廢(污)水量。這是為了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夠有效應對廢(污)水處理的需要。例如,如果某企業的貯留設施容量不足以應對突發的廢(污)水排放,根據這條法規可能會被要求進行改善,以符合容納緊急應變的需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0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設施之容量應可容納緊急應變之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