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0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查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等對於事業違法處分之程序,係依違反之行為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情節重大之認定原則如附

會議日期 90 年 02 月 05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查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等對於事業違法處分之程序,係依違反之行為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情節重大之認定原則如附。

二、稽查係為現場查證工作,稽查員除將稽查事實紀錄於稽查紀錄外,亦同時載明其現場所為採樣、督導情形,有無現場檢測結果及事業違反之規定等相關內容,請事業代表人員簽名確認後,如有採樣者併同檢驗結果,以行政處分送達。惟事業違反情節屬應立即停止或進行改善之作為時,稽查人員得以言詞告知事業違反之情節、相關規定以及要求其作為或不作為之執行內容,並記載於稽查紀錄上。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一、查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