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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 46 條預覽 ↗
違反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所定辦法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
水污染防治法第 46 條之 1預覽 ↗
排放廢(污)水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46 條預覽 ↗
主管機關受理本辦法各項申請,其審核時間規定如下:
一、應檢具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於收件之日起七日內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應檢具之文…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6 條預覽 ↗
畜牧業採漁牧綜合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日排放至每公頃魚池之廢水量,在四立方公尺以下。
二、每公頃魚池容納二百頭豬隻以下之廢水量。
三、魚池溶氧應達一…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6 條之 1預覽 ↗
飼養豬隻或牛隻之畜牧業,應採行下列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之一:
一、經農業主管機關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核准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
二、經…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46 條預覽 ↗
事業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後,自廢止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
一、因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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