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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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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受理本辦法各項申請,其審時間規定如下: 一、應檢具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於收件之日起七日內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應檢具之文件齊備者,應於十四日內完成審查。 三、各項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內,且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四十二日。因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或技術複雜,主管機關於通知事業後,得延長審查期間;延長期間以十四日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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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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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46 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本辦法各項申請,其審核時間規定如下: 一、應檢具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於收件之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