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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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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業採漁牧綜合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日排放至每公頃魚池之廢水量,在四立方公尺以下。 二、每公頃魚池容納二百頭豬隻以下之廢水量。 三、魚池溶氧應達一.○毫克/公升以上。 四、魚池最高液面距魚池四周池頂高度維持三十公分以上。但雨季期間,不在此限。 五、記錄清洗畜舍時間、廢水排放於魚池之水量及魚池廢水排放時間;其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查閱。 六、排放前三日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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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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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6 條規定:「畜牧業採漁牧綜合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日排放至每公頃魚池之廢水量,在四立方公尺以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