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1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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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其他污染物之種類如下: 一、事業運作過程所需原物料,及製程產出之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下腳料、廢棄物。 二、油品、藥(品)劑、農藥、化學肥料、調味劑、清潔劑。 三、淤泥。 四、廚餘、動物屍體、排泄物。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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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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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水污染防治法 第 3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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