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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13-1 條

  1. 1.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輸送或貯存設備,指下列設備: 一、廢(污)水收集、貯存、處理或排放之單元、桶槽、泵浦、閥門、管線及溝。 二、輸送或貯存原料、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油品、藥劑、廢棄物之設備。
  2. 2.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疏漏,包含溢流、滲漏或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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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3-1 條規定了輸送或貯存設備的定義,其中包括廢(污)水收集、貯存、處理或排放之單元、桶槽、泵浦、閥門、管線及溝渠,以及輸送或貯存原料、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油品、藥劑、廢棄物等設備。此外,疏漏的定義包含溢流、滲漏或洩漏。根據環保署公告的裁量基準,違反此法規者可能面臨罰鍰。 參考資料:環保署水字第0950022049C號公告「裁量基準」第2點第(4)及附表項次 6說明,符合法規所列之情形的行為可能導致罰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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