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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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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輸送或貯存設備,指下列設備: 一、廢(污)水收集、貯存、處理或排放之單元、桶槽、泵浦、閥門、管線及溝。 二、輸送或貯存原料、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油品、藥劑、廢棄物之設備。
  2. 2.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疏漏,包含溢流、滲漏或洩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3-1 條規定了輸送或貯存設備的定義,其中包括廢(污)水收集、貯存、處理或排放之單元、桶槽、泵浦、閥門、管線及溝渠,以及輸送或貯存原料、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油品、藥劑、廢棄物等設備。此外,疏漏的定義包含溢流、滲漏或洩漏。根據環保署公告的裁量基準,違反此法規者可能面臨罰鍰。 參考資料:環保署水字第0950022049C號公告「裁量基準」第2點第(4)及附表項次 6說明,符合法規所列之情形的行為可能導致罰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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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3-1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輸送或貯存設備,指下列設備: 一、廢(污)水收集、貯存、處理或排放之單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