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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1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輸送或貯存設備,指下列設備: 一、廢(污)水收集、貯存、處理或排放之單元、桶槽、泵浦、閥門、管線及溝。 二、輸送或貯存原料、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油品、藥劑、廢棄物之設備。
  2.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疏漏,包含溢流、滲漏或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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