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 28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6 則
- 廢(污)水自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之雨水道疏漏,其裁處適用條文規定
- 所詢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有關「事故發生後3小時」認定執行疑義
-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非事業機構產生之糞尿利用為肥料者,應依「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四條相關規定辦理
- 有關未符事業定義之行業排放廢(污)水之管制,建議省(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視水污染管制之需要,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五款公告管制之
-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之「垃圾」係指廢棄物清理法中一般廢棄物之垃圾;所稱之「其他污染物」係指垃圾、水肥等列舉污染物以外,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四款污染物定義,經主管機關依權責認定或公告者
- 有關輸油管線漏油事件處理原則
立法沿革 5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水污染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