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未符事業定義之行業排放廢(污)水之管制,建議省(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視水污染管制之需要,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五款公告管制之
要旨
有關未符合事業定義之行業排放廢 (污) 水違反放流水標準處分疑義案,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未符合事業定義之行業排放廢 (污) 水違反放流水標準處分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八五環三字第五九一四五號函辦理。
二 有關未符事業定義之行業排放廢 (污) 水之管制,建議省 (市) 及縣(市) 主管機關視水污染管制之需要,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五款公告管制之。未公告管制者以廢棄物清理法管制,本署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 (85) 環署水字第四七五二四號函說明二:「故未符事業定義之廢 (污) 水,即屬生活污水,應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標準……」乙節,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