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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 29 條

  1. 1.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水污染狀況,劃定水污染管制區公告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
  2. 2.前項管制區涉及二直轄巿、縣(巿)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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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9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視轄境內水污染狀況,劃定水污染管制區公告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同時,如果管制區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告之。這些規定都可以幫助地方政府針對特定地區的水污染情況做出適當的管制措施。 參考資料:《水污染防治法》第29條 舉例:某直轄市政府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9條的規定,對該直轄市內的特定地區劃定為水污染管制區,並提出相關報告給中央主管機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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