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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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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之虞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2. 2.前項所稱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之虞之情形,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第一項之緊急應變措施,其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4.第一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命其採取必要防治措施,情節嚴重者,並令其停業或部分或全部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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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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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6

(0630702 制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0720517 全文修正)

依本法所為之罰鍰,拒不繳納者,由主管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0800419 全文修正)

省(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水污染狀況,劃定水污染管制區公告之,並層報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管制區涉及二省(市)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告之;涉及二縣(市)以上者,由省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條文內容未修正。

(0890411 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水污染狀況,劃定水污染管制區公告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管制區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告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第一項刪除省主管機關劃定水污染管制區與公告之規定;第二項涉及二縣(市)以上之管制區之劃定及公告,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0910425 全文修正)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之虞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所稱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之虞之情形,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緊急應變措施,其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情形,主管機關除命其採取必要防治措施外,情節嚴重者,並得命其停業或部分或全部停工。

立法理由一、條次修正,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為符法律明確原則,爰增列修正條文第二項,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   三、第三項中增訂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原第三項條文遞延為第四項。

(1040122 修正)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之虞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所稱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之虞之情形,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緊急應變措施,其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命其採取必要防治措施,情節嚴重者,並令其停業或部分或全部停工。

立法理由考量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若污染程度情節嚴重或經採取應變措施後仍造成污染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令停工或停業,以降低污染影響層面。爰將原條文第四項規定「並得命」文字修正為「並令」。

  • 主管機關名詞
(0630702 制定)

本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0720517 全文修正)

依本法所為之罰鍰,拒不繳納者,由主管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080041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條文內容未修正。

(0890411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第一項刪除省主管機關劃定水污染管制區與公告之規定;第二項涉及二縣(市)以上之管制區之劃定及公告,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0910425 全文修正)

一、條次修正,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為符法律明確原則,爰增列修正條文第二項,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   三、第三項中增訂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原第三項條文遞延為第四項。

(1040122 修正)

考量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若污染程度情節嚴重或經採取應變措施後仍造成污染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令停工或停業,以降低污染影響層面。爰將原條文第四項規定「並得命」文字修正為「並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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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法第 27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之虞時,負責人應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污染防治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